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玉,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孙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乙、李某玉,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