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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玉,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孙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乙、李某玉,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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