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XX,男。
委托代理人殷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1年10月8日受理吕XX依据城劳仲字第(2010)第X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XX以有急事外出,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三个月,对申请执行人的暂缓申请执行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