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孝文,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经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玲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