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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某、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宜章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

被告范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某、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楚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2月11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某、范某签订了蔬菜产销协议。原告将收购的蔬菜提供给被告,被告确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2012年3月1日被告范某写下欠36866元的欠条一张,但该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原告36866元,并承担利息和讨债损失3000元。被告辩称,同意还款,但现资金困难希望宽限一段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某、范某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了蔬菜产销协议。2012年3月1日被告范某就蔬菜欠款写下了一张欠36866元的欠条。2012年1月18日被告通过银行打款20000元到原告袁某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剩余16866元未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宜章县绿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某、范某于2012年7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16866元欠款给原告袁某。如逾期三被告自愿向原告袁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797元,三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楚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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