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蒋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