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蒋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