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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XX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先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案由:优先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姚XX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先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启宇、王强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记录。上诉人姚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坚,被上诉人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姚金根的债权138万元和姚XX在施工期间向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10万元,两项共计148万元,双方一致确认:由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向姚金根全额支付90万元(此款项在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前支付完毕),其余债权姚XX自愿放弃。

二、胡春桃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姚XX不再对此损害赔偿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共计1500元,由岳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黄启宇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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