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
被告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被告郭某甲之父
原告罗某与被告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碧丹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日,被告郭某甲向原告罗某借款82957元,约定2012年1月22日之前偿还40000元,所剩部分于2012年6月还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一分钱,故原告罗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甲欠原告罗某本金82957元,被告同意在2012年8月30日前先偿还1万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再偿还2万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再偿还2万,在2013年12月30日付清剩下的32957元。同时被告同意再付原告利息16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被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