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芦某,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15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X村王某某的家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打,王某某将韩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丹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