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
被告陈×。
原告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4日,被告向其借款46,000元,承诺2005年2月5日前归还,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后被告未还款。2005年6月,其向法院起诉。同年6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于同年7月15日前归还借款4.6万元,并偿付利息5,000元及诉讼费1,500元,合计52,500元。后其撤诉。届期,被告未履行。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承诺归还上述52,500元,并偿付保险费损失2,000元及利息5,500元,合计60,000元,每月归还817.50元。嗣后,被告仍未履行。其多次讨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6,000元,并支付借款46,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06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赔偿损失14,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05年2月5日前归还,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嗣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款未着,于2005年6月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于同年7月15日前归还借款4.6万元,并偿付利息5,000元及诉讼费1,500元,合计52,500元。原告遂撤回起诉。届期,被告又未履行。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除归还上述52,500元外,另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2,000元及利息5,5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自同年5月起按月以替原告归还银行房贷的方式还款,归还的日期为每月20日之前。嗣后,被告仍未履行。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诉讼费收据、裁定书、撤诉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等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在履行期满后迟迟未还款,显属违约。被告先后书面承诺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14,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和赔偿损失1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返还原告薛××借款46,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6,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0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
上述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金四齐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