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原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湖南邓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被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肖某与被告何某、钟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何某、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肖某为合伙人。被告何某与钟某为合伙人。原、被告均在马桥乡购有山林,但因没有公路,双方的木材均难以运出,为共同的利益,双方一起作为甲方于2010年6月13日与朱某明签订《承包开路协议书》,约定将祖西组从侧冲至燕子窝和塘坡田某林木运输道路开通工程承包给朱某明。2011年5月份工程完工,经结算,工程款总计为116000元,已由原告全部付清。原告诉至法院,一要求被告方承担工程款的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钟某同意支付原告李某、肖某开路工程款30000元(在2012年6月底付10000元,2012年9月底再付10000元,2012年12月底再付10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2012年12月底前未付清上述款项,则被告方应另再承担开路工程款26000元,并在2013年1月份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