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乙,男,(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略)人,住(略)。
被告卓某,男,(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略)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聂玉娥适用简易某甲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1月24日,被告卓某在原告处领取购物券2万元,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方进行结算。原告遂于2012年5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万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卓某欠原告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券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卓某在2012年6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1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4000元;
二、如果被告卓某在2012年6月8日以后还款,则被告卓某偿还原告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券款20000元,约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卓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聂玉娥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卓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