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赵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7日双方离婚,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属双方共有财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