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星宇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上诉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因与衡阳市星宇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二初字第17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被告住所地在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衡阳市X村X号,但有书证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其主要营业地在衡阳市X区白沙洲工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作为上诉人主要营业地的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某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