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禹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云贵,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XXX。
一审被告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再审人禹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一审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2011年9月5日组织当事人听证过程中,禹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即(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由禹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借款利息x元。禹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禹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禹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黄怀敏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