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敏波,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景进行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2月8日在岳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加之性格不和,家庭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某随原告郭某生活,被告黄某每年给付黄某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景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