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2)芙民督字第3-X号
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申请人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移动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人刘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楚某返还借款27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楚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某欠款27万元。并负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783.00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劲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