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博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赵国辉,河南博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