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增某胜利,男,日本国公民,X年X月X日出生,住日本国向日市物集女町北口100番地36。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伊吉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深圳市金某行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某胜利诉被告北京市伊吉美容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某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增某胜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