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在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河沙、碎石款等共计x元;
二、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某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