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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6日到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贺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睦,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0年正月,被告外出后就没有与原告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贺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并每年支付抚养费到18岁止)。

被告贺某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但是要求原告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6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贺某。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贺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并每年支付抚养费到18岁止)。另查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有3套被褥,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贺某由被告贺某直接抚养,被告贺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黄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原告黄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3套被褥中的1套赠予被告贺某,其余的2套归原告黄某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杨勇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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