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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漆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现居住在(略)。

被告漆某,男,1952年8月7日,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0年6月1日,原告唐某以原、被告经亲友劝导,双方已达成和好的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双方矛盾已经解决,原告唐某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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