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现居住在(略)。
被告漆某,男,1952年8月7日,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0年6月1日,原告唐某以原、被告经亲友劝导,双方已达成和好的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双方矛盾已经解决,原告唐某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