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了原告熊xx诉被告刘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刘xx于2011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偿清原告熊xx货款387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熊xx负担367元,被告刘xx、刘xx负担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