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
被告文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诉请要求与被告文某离婚,被告文某同意离婚。本案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7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24日婚生女孩文某甲,2004年12月18日婚生男孩文某乙,2011年8月11日被告文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文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文某甲、文某乙在被告文某出监之前,原告谭某自愿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