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德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永林,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事,住(略)。
被告衡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衡东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副股长,住(略)。
第三人肖某,女,X年X月X日生,原籍衡阳市X村X组,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4)。
第三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锡,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衡东县人民政府、被告衡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肖某、谭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阶平
审判员蒋咸英
审判员李海防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彭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