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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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12月30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8月31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翁某某,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村自家大门口,因为做药材生意之事和本村村民刘某x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和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陈某用刀将刘某x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x、李一x、刘某x、宋某、卜某x、卜某x、卜某x、刘某x、陈某x、陈某x、刘某x、汪某、邵某、代xx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生意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打架,继而用刀刺伤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翁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陈某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被告人的主观意愿,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协议书及证明,内容为被告人家给付被害人家现金20000元,并用四轮车等折抵现金89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责任。这笔款已于1999年付清。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村自家大门口,因为做药材生意之事与本村村民刘某x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陈某用刀将刘某x刺伤,刘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分期支付被害人亲属现金20000元,于1999年农历9月20日付清。被害人刘某x死亡后被告人亲属为其支出各项费用8900元。陈某付清20000元后,对刘某x家老人和孩子的事不再负责。1999年农历十月初三这20000元现金已付清。

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致刘某x死亡的事实。

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x的亲属再次达成协议,由陈某赔偿刘某x亲属现金90000元,2012年1月12日给付50000元,余下40000元于2013年12月26日付清,余下的40000元如付不清,由卜某永、卜某宾、卜某良、陈某亮、卜某x担保。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时的供述。1991年11月30日晚上7时许,我表舅刘某x掂个矿灯到我家,问我为什么不让我哥与他一起做生意。我说因为他太奸,这样我俩就吵起来。刘某x把矿灯往地上一扔,手里拿个像刀一样的东西往我身上扎,我上前抓住刘某x的手腕往外推,就听刘某x“哎哟”一声,我松开手。我让我父母亲和我哥将刘某x送到诊所,我就回家了。后来听说刘某x死了,我就跑了。

刘某x具体拿的什么东西扎我,因为天黑没看清楚,他从哪里拿来的我也不知道。我看到时刘某x已经拿在手里,我当时只想着别让刘某x扎住我,没想到刘某x能死。

2012年3月6日陈某当庭供述,刘某x用刀刺我时,我夺过刀向刘某x身上刺一刀,刘某x倒地后,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1991年11月30日证人刘某x证言。我来报案,今天晚上6时许,我堂弟刘某x与邻居陈某发生争吵,吵着吵着就听到刘某x说“哎哟,他扎住我了”,就不再吱声了。因为天黑也没看见怎么扎的。随后刘某x被送到火店卫生院,到卫生院后已死亡。

3、证人李一x(死者刘某x之母)证言。我听说刘某x给新厂吵架,我到地方后拉刘某x走,刘某x说:“他能咋着我”停一会,新厂和他爱人回家了,到家后新厂把大衣脱掉又回来与刘某x吵。刘某x拿个矿灯,新厂到刘某x跟前,刘某x说:“你想打架咋的”这时候新厂向刘某x身上就是一刀,扎在了肋部。刘某x喊了一声“哎哟,扎住我了”,我就去抱刘某x,新厂又用刀准备向刘某x脖子上扎时,扎住了我的手,刘某x被送医院了。我因为年纪大,眼花,没有看清楚新厂用的啥刀。

4、1991年12月1日证人刘某x(刘某x胞兄)证言。1991年11月30日晚上6点半的时候,刘某x与陈某在陈某亮的屋后边吵架。吵架的原因是刘某x拿新厂一个四轮车上的油头,新厂的孩子拿刘某x的小孩的手扣,后来他们又因家务事吵了一阵子,也没看到打,因为天黑,就听见刘某x说“哎哟,他扎住我了。”就睡到地上了,刘某x再也不吱声了。我们赶紧把刘某x送往卜某诊所,医生说有生命危险,我们又把刘某x送到火店卫生院,到后医生说人已经不中了。当时因为天黑,没有看到他们拿什么东西,新厂没有说要穿死刘某x的话,只听新厂说“这样不能白活”。事后新厂说过一句:“你死,我抵住你。”新厂可能是用匕首刺的刘某x,没有人看到刀放哪里了。

5、1991年12月1日证人宋某证言。昨天晚饭后,听说新厂与刘某x吵架,我就去看。我到地方还劝他们不要吵,他们不听,我就离开了。可能是刘某x拿了新厂一个油头,新厂的孩子拿刘某x孩子一个手扣,这样他俩才吵起来的。他们只是吵,也没有打,不知道啥时候新厂穿了刘某x一刀,我听见刘某x“哎哟”一声,说:“刀扎住我了。”刘某x就倒地了,之后刘某x被送医院了。他们俩吵的时候也没有听新厂说过要刺刘某x的话,也没有见他们拿什么样东西。

6、1991年12月1日证人卜某x证言。昨天晚饭后,在新厂家门口我看见新厂和刘某x因为四轮上的油头和手扣在争吵。我劝他们不要吵,他们不听,我就回家了。到家大约有五、六分钟,我听见有人咋呼就出去看,看到刘某x已经倒地了。刘某x被送到医院后就死了。

7、1991年12月1日证人卜某x证言。昨天晚上,我正吃饭,听见外面有人咋呼杀死人了,我就往新厂门前跑,到那里之后有人说去卜某诊所了,我就到卜某诊所。在诊所我用电灯照了照,看见刘某x口中有白沫,喊他几声,也没有吱声。医生说刘某x有生命危险,我和复印等六人抬着刘某x到火店医院,经医生检查已没有救的希望了。陈某与刘某x两家关系不错,还是亲戚。

8、1991年12月1日证人卜某x证言。那天我已睡觉了,听我爱人说外面有人吵架,我就起来去看。到那里时,陈某与刘某x正吵着,也没打。说着说着,刘某x扔下电灯去打新厂时,就听刘某x“哎呦”一声,说:“刀扎住我了”,也没看见他拿刀,随后村民抬着刘某x到卜某诊所,大夫说病情重,又转到火店卫生院,到火店卫生院后,医生说瞳孔放大了,人已经死了。我没有看见新厂拿刀。

9、1991年12月1日证人刘某x证言。昨天晚饭后,听说我叔刘某x在新厂门前与别人打架,我到时,看到刘某x与新厂正吵着,他俩都说好多孬话,说着说着,他俩就想打,刘某x把手中的电灯一丢,扬起右手准备打新厂,就听见刘某x“哎呦”一声说:“他扎住我了。”随后就倒在地上。我、和其他人就架着刘某x到卜某诊所,刘某x在诊所口出白沫,说了一声“我难受”,从此后一直到火店他都没有再说话。到火店医院,医生说他瞳孔放大,已经死了。当时天黑,我没有看到新厂手

10、2011年10月6日证人陈某x(陈某的哥哥)证言。在199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正在家中,听说我弟陈某和刘某x在新厂家门口打架,我赶紧出去,看见刘某x在地上坐着,睡在他娘怀里,他娘用胳膊抱着他。我用架子车将刘某x送到卜某诊所,卜某诊所的医生看了一下,让赶快送火店卫生院,到火店卫生院,刘某x已经死了。他俩吵架是因为在一起干生意的事,详情我也不清楚,刘某x事前和我准备去贵州做磷肥生意,我弟陈某不让我与他一起干,因为他俩干生意干出分歧了。当时陈某手里没有拿东西,在现场没有看见刀。我与刘某x同村,刘某x与我母亲是亲姨姊妹。

11、2011年10月6日证人陈某x(陈某父亲)证言。在1991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正在家中睡觉,我听见大门外有人吵架,我起来一看,门口有好多人,当时谁说了一句,“刘某x招住了(指受伤了),去卜某诊所了。”我儿陈某在那里站着,他也要去诊所看看,不知谁说了一句:“你别去了,去恁多人了。”我在那里站了一会就回家了。

12、2011年10月6日证人刘某x证言。在1991年11月份,我正在家中吃饭,我听见陈某大门边有人吵架,我出去看到陈某与他表舅刘某x在吵架。听了一会儿我就回家了。十来分钟后,我出来到他俩吵架的地方,不知谁说了一句刘某x受伤了,被送到火店卫生院了。现场没见刀。

13、2011年10月6日证人汪某证言。在1991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听说陈某和刘某x吵架,刘某x被陈某刺住了。

14、2011年10月6日证人邵某证言。1990年春天至1991年底我在卜某开诊所,诊所距刘某x家只隔一家人家。

在1991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卜某的几个人用架子车拉着刘某x到我诊所,当时有人对我说:“刘某x被陈某用刀扎住了,你赶紧给他看看。”我一看刘某x呼吸困难,病情危重,我让他们赶紧送刘某x去火店卫生院。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5、2011年10月8日代xx(陈某之妻)证言。因为我表舅刘某x要与我哥陈某x一起干磷肥生意,我丈夫陈某不让我哥与刘某x一起干。1991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x到我家找到陈某,他俩在我家大门外就吵起来了。刘某x说:“陈某你在卜某光棍啥你光棍不起来。”陈某说:“我不光棍,你光棍。”刘某x放下手里拿的矿灯就去打陈某,他俩就打起来了。我回家放下小孩去拉架,有人说出事了。我问陈某咋回事,陈某说:“咱舅被扎住了,叫咱哥咱父亲赶快上诊所给他看去。”他们都上诊所了,后来听说刘某x死了。

在现场没有看见陈某或是刘某x拿刀,现场没有见刀。

16、2011年10月6日火店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夏邑县X村民陈某户籍没有登记。

17、夏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1991年11月30日陈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作案凶器(刀子)在夏邑县公安局物证无出入库记录,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

18、陈某的在逃人员信息表。

19、夏邑县公安局技术人员杨振坤在1991年12月2日陈某杀人一案中所记述的现场情况。

20、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其中尸体检验见:刘某x左上肢三角肌区有一2.7CM的创口;创角一侧锐,一侧钝,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深达肱骨;左胸外侧区腋前线第三肋有一长2.9CM的创口,深及胸腔。剖验,见胸腔内有暗红色流动血液约4000毫升。心脏呈贯通伤,与胸外侧创口相通。分析说明:1、刘某x系他杀;2、根据损伤特点,上述创口系锐器(单刃匕首)形成;3、刘某x系心脏贯通伤,大出血休克死亡。结论:刘某x系被人用锐器(如单刃匕首)刺中心脏大出血休克死亡。

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22、被害人刘某x的尸检照片。从尸体照片上可以看到刘某x左肩部有一创口;左胸外侧肋部有一创口。

23、2012年1月12日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0000元,先付50000元,下余的40000元于2013年12月26日付清,并有卜某永、卜某宾、卜某良、陈某亮、卜某x担保。

2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亲属自愿谅解陈某,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5、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协议及证明,证实刘某x死亡后陈某家为其支付各项费用8900元,陈某家又给付被害人家现金20000元,分三次付清,最后一笔款于1999年农历9月份付清,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陈某的责任。此笔款已于1999年10月付清。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x有亲戚关系,二人因家庭事务产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陈某用刀刺伤被害人刘某x,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用刀刺被害人刘某x时,应当意识到可能致刘某x死亡这种后果,仍然持刀刺被害人,结果致刘某x死亡,其主观上对刘某x死亡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彭秋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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