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