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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丙(又名曾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以双方已经自愿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审判员谭建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祝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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