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跃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李跃林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