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6岁,住(略)。
被告城固县X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系刘某乡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乡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撤回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敬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熊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