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女。
上诉人张某因与上诉人戴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殷某,上诉人戴某、张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张某具有继承身份,以及认定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戴某、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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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