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生于XX某XX某XX某,汉族,住陕西省XX某X某X某,农民。
被告XX,男,生于XX某X某X某,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3年农历X某X某在被告家举办结婚仪式,但是至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XX某XX某XX某生一男孩,名XX,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现上小学一年级。2012年X某X某原告依法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X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08年被告与其家人共同出资新盖了位于陕西省武功县X某的二层楼房一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X某由被告XX某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告的嫁妆及个人衣物(以本院物品清单为准)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
三、其他互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助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