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刘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某丁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