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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住(略)。

被执行人邱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红华

审判员周志文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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