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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x,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x,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某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何某5216元,申请人何某自愿放弃利息,并当庭兑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红华

审判员周某文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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