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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x,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略)x,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自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某4000元,申请人刘某自愿放弃本金800元,并当场兑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红华

审判员周志文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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