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19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7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8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黄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郑某、黄某和唐某宝(在逃)从广西桂林市X乡街上,由唐某宝扮成收购抗癌药物的商人,被告人郑某在栏垅医院冒充医生,被告人黄某扮成抗癌药物的销售者。由唐某宝向周某己(系被害人)以寻找医生的名义到栏垅医院门口询问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则谎称要找的人已退休,家住在叫寺门前的地方。随后,被告人郑某让唐某宝在原地等,自己和周某己前往寺门前找到在此接应的被告人黄某,假意用50元从被告人黄某身上买了1粒药丸,然后返回找到唐某宝。唐某宝见到被告人郑某手中的药丸后,称该药丸正是自己要收购的抗癌药丸,不论多少均愿意以每粒80元的价格收购。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故意和周某己商量,提出每人出一万元钱共同来做这个生意挣钱,周某己便筹了一万元钱交给了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拿到钱后,称去被告人黄某那里拿药,要周某己和唐某宝在一起等候。不一会,被告人郑某打电话给唐某宝,并要周某己接电话,告诉周某己要两个人才能拿到药。周某己赶到被告人黄某原来所在的地方而没有见到人,再折回到被告人唐某宝处,亦不见被告人唐某宝,方知被骗了,继而报警。被告人郑某、黄某和唐某宝骗取周某己一万元钱后逃离,除开支1000元后,每人分得赃款3000元。2010年10月17日,被害人周某己等人在栏垅街上再次发现被告人郑某,并将其抓获。
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主动退赃款10000元
另经查明,公安机关在提审被告人郑某时,被告人郑某提供了同案被告人黄某的下落,使公安干警顺利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另外,被害人周某己在被告人郑某主动退赃的当天领取了被骗款10000元。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公安机关主动向本院提交缴赃笔录,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主动于2011年8月23日退赃34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丁、周某戊证言、被害人周某己的陈述及领条和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缴赃笔录、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同案人所起的作用相当。被告人郑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能主动全某退赃,被告人黄某能主动退还其所得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郑某、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被告人郑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吴瑞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戊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