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
委托代理人倪x,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x。
被告崇明县x运输站。
法定代表人石x。
被告上海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明县x运输站、上海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三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