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负责人张XX,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梁XX于2008年5月进入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09年4月15日,上海XX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30日,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依法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支付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并按原告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城镇社会保险差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应于2010年7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梁XX人民币10,500元;
二、原告梁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