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丙,男,2012年2月18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刘某君,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颜某丁(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原告长子。
被告颜某戊(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原告次子。
被告颜某己(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原告长女。
被告颜某庚(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原告次女。
被告颜某辛(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丙与被告颜某丁(化名)、颜某戊(化名)、颜某己(化名)、颜某庚(化名)、颜某辛(化名)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某丙因病于2012年2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颜某丙负担。
审判长李少阳
审判员卿淑君
人民陪审员尹之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