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谢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黎某与申请人谢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黎某与申请人谢某身体权纠纷,于2012年1月4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谢某承担黎某全某医疗费;
二、谢某赔偿黎某营养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共计4000元;
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四、谢某向黎某当面道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