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XX公司担任业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西安分院职工,住(略)。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探视权执行和解协议:黄某于每年的五月、十一月的第二周某六、周某探视孩子王某珊,共四次。现该和解协议履行正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任铮
执行员赵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