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基本情况略)。
负责人黄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与申请人袁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某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与申请人袁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3月14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一次性赔偿乙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25000元。医疗费用由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承担。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全某支付补偿款后,申请人袁某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申请人袁某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二、付款方式:申请人资兴市某某卫生院应于2011年3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