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丁,(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焦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焦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焦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1年5月11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焦某赔偿申请人刘某丁医疗费100元。
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