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上午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同日下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