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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乙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又名蒋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乙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何开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查明:原告贺某乙与被告蒋某某于2006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6月16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生育一小孩(已夭折),尔后,夫妻感情不好。另查明原告贺某乙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乙与被告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但被告蒋某某自愿给付原告贺某乙生活困难补助3270元。(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贺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开宏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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