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周某丁,又名周某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乙、贺某某、黄某丙与被告周某丁、周某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贺某某、黄某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贺某某、黄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贺某某、黄某丙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