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1年8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余公拘通字2011第X号),至今与其家人无联系,徐某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关押在何处无法查实,为此,原告胡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以后查明被告徐某的下落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