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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侨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8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X号之一、X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邓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侨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上诉人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确认未付给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为(略).49元,扣除库存货物(略)元及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略).77元,上诉人实欠被上诉人货款(略).72元;

二、上诉人分四期支付欠款(略).72元给被上诉人,2004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72元;

三、上诉人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两个星期内将库存的(略)元货物退回给被上诉人,如不能退回,则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略)元给被上诉人;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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