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X号之一、X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邓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侨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上诉人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确认未付给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为(略).49元,扣除库存货物(略)元及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费用(略).77元,上诉人实欠被上诉人货款(略).72元;
二、上诉人分四期支付欠款(略).72元给被上诉人,2004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72元;
三、上诉人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两个星期内将库存的(略)元货物退回给被上诉人,如不能退回,则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略)元给被上诉人;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