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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

被执行人西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96.5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某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某医药有限公司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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