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